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朴簡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守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福來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
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