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4年度,5號
OLEV,104,員簡,5,2015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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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5號
原    告 張廷州 
被    告 億昇利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及自……」、「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及自……」、「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錯誤,爰依前開規定,裁定 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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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昇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