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扣押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04年度,43號
OLEV,104,員小,43,201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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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43號
原   告 周爽
被   告 王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15日起至被告所經營之神瓏 養生會館(下稱養生會館)工作,約定工資每半個月以抽 成計算,即原告抽6成、被告抽4成,且被告並向原告表示 將從每次薪資中扣新台幣(下同)5,000元,4次共計2萬 元為押金,需工作滿2年後始可退還。惟該筆扣款並無書 面憑據,顯不合理,原告遂於103年10月20日離職。(二)原告離職前即自103年10月16日至同年月20日,共5日之 薪資為8,700元,尚未領取,再加上被告額外扣工作服500 元及押金5,000元,合計14,200元,被告應給付予原告。(三)原告離職前確實有工作,自應領取薪資,並已向被告請求 給付薪資,但被告至今尚未給付原告。
(四)原告前向勞工局申訴時,有人向原告表示,工作服應該不 要錢,且原告在別處工作時之工作服,亦不要錢,是被告 不得扣工作服之500元,應返還原告。
(五)兩造於面試時,被告要求原告先至養生會館學習,並需2 萬元學費,原告亦認同,但被告並沒有教什麼,且原告具 有大陸中醫協會之按摩證書,為何需要2萬元學費,兩造 又未簽定勞動契約,況該筆費用需工作2年後始可退還, 屆時不知該向誰請求返還。
(六)證人即養生會館之晚班會計呂芳俶於原告面試及向被告請 領薪資、協調離職等情事時,均未在場,是其所為證述不 實在。
(七)原告離職後2、3日,證人曾打2通電話予原告,要求原告 盡速將其個人物品拿走,原告於第4日後始將棉被及工作 服取回。




(八)爰依法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4,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辯稱:
(一)原告欲至被告所經營之養生會館工作,因台灣與大陸不同 ,需先經過培訓,並有徵得原告同意,始重新教原告,當 時被告本來要與原告簽契約,但原告不簽;培訓後原告已 經可以在養生會館工作,原告反而不工作;原約定之2萬 元學費亦不願繳納,是兩造原約定事項,均遭原告全部否 認。
(二)學費2萬元部分,於原告第1期薪資中沒有扣,係於第2期 薪資中始扣5,000元,原告即向被告表示沒有5萬元就不做 了;至於工作服500元部分,本應由員工自費。(三)原告當庭所提薪資數字單上所載數字,屬實無誤,惟原告 離開時曾表示工作5日之薪資不要了,未料原告離開養生 會館後竟向勞工局申訴,且原告請求金額連支付被告之學 費都不夠,被告縱有意願與原告協調,然原告態度強硬, 並要求一天1,000元,被告實無法接受。
(四)爰請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至原告所經營之養生會館工作,離職前尚有5 日薪資共8,700元未領取,額外再扣工作服500元及押金5, 000元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薪資數字單(閱畢後發還) 、職業技能鑑定證書影本、北京中醫理療師研修班成績合 格證書影本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惟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薪資8,700元及退還工作服500元 、押金5,000元云云,則為被告否認,並以上詞置辯。(二)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 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依 約定之期限給付之」,民法第482條、第486條前段定有明 文。查原告主張其於離職前即自103年10月16日至同年 月20日尚有5日薪資共8,700元未領取,既為被告所不爭執 ,依上規定,被告自應負給付薪資之義務。縱原告於兩造 協議離職等相關事宜時曾負氣說不領了,惟由原告事後再 回養生會館取回棉被、制服及向勞工局申訴等情事可知, 該次離職協議並非兩造間最終協議結果,則原告仍有請求 被告給付薪資報酬之權利存在。基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薪資8,700元,即非無據,應予准許。
(三)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由原告負舉證之 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被告就其抗辯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要 旨參照)。查原告主張被告應退還工作服500元及押金5,0 00元云云,業經被告堅詞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原告就 其利己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核原告該部分主張經訊據證 人即養生會館之晚班會計呂芳俶到庭具結證稱:「(新進 人員是否要負擔任何費用?薪資如何計算?)學費是原告 跟老闆談的,服裝費用要自己負擔。至於薪資部分是抽成 ,是四六分帳。(是否新進人員都必須要繳學費?)大部 分,如果技術不行的話就要繳學費。」等語,可知養生會 館員工需自行負擔工作服500元,至於學費部分則由老闆 與員工協議定之。另原告亦自承其於面試時,被告要求原 告先至養生會館學習,並支付2萬元學費,原告亦認同, 故於每次薪資中扣5,000元,4次共計2萬元為押金,工作 滿2年後始可退還云云,顯示兩造於面試時已口頭約定學 費之金額及給付、退還方式,依該口頭約定,被告自原告 薪資中扣5,000元押金為學費,並無不當。況各家養生會 館對員工之工作要求各不相同,原告所具備之按摩技巧及 方式,未必適用於被告所經營之養生會館,是原告既與被 告約定學習及2萬元學費後,又主張被告並沒有教授什麼 ,且原告具有大陸中醫協會之按摩證書,不需要2萬元學 費云云,核屬事後卸責推諉之詞,不足採信。再者,被告 所經營之養生會館之工作服500元費用,均由員工自行負 擔部分,核屬該養生會館之內部經營規定,且各家公司經 營係屬各自獨立,縱有公司免費發放工作服予員工,係屬 該公司之經營與福利,實與被告之養生會館無關,亦難據 此推論所有公司之工作服均屬免費。況原告於離職後第4 日將工作服取回,已屬原告個人物品,是原告主張被告不 得扣工作服500元云云,實無憑據。此外,原告復無法提 出其他證據證明兩造於面試時,雙方約定原告毋庸支付學 費及工作服費用等,則原告此部分主張自難採為真。基此 ,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工作服500元及押金5,000元,顯無 理由。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8,700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訴訟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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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