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清來
訴訟代理人 莊榕翔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雪女、蘇蔭、段心娟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3,421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元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