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小字第15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被 告 李鴻進
李向生
李麗雲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向達
被 告 李秀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7月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李向達於本院103年度投小字第431號審理時行使時效抗辯權,其應分擔之利息逾5 年部分,即因時效完成而消滅,請原告提出書狀陳報自94年8 月4日起至99年1月11日止之利息金額為何?又原告前曾對被告李向生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103 年度司促字第4956號),原告是否已取得確定證明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連歆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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