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補字,104年度,95號
PDEV,104,斗補,95,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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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95號
原   告 陳建築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杉桂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4,13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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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