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101號
原 告 華客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我宗
訴訟代理人 戴佑錪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灥遊覽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富灥遊覽車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梁方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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