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簡字,104年度,106號
PDEV,104,斗簡,106,201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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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簡字第106號
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葛弘俊
訴訟代理人 李宗哲律師
被   告 克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寧致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聲請意旨略以:依兩造所訂契約第23條第4項約定 ,如有訴訟以甲方(即原告)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故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請求移轉該院等語,經核 原告提出之購案契約影本,確有其所述合意管轄之約定,依 上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依原告聲 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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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克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