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北斗簡易庭(民事),斗小字,104年度,40號
PDEV,104,斗小,40,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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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4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林惠平
複代理人 朱呈原
林仁傑
被 告 楊劉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2年1月9日晚上8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甲車),行經彰化縣芳苑鄉漢寶村 產業道路口(漢寶高幹59號前),撞擊訴外人洪月香駕駛、被 保險人台明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明將公司)所有、 原告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乙車), 致乙車損害。
(二)台明將公司受有乙車受損之損害,經送修後,修配廠估價之 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9,425元(零件57,545元、工 資39,700元、塗裝12,000元),實際交修金額為70,000元, 原告依保險契約賠付70,000元後,依法取得代位權。(三)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保險代位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答辯。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相符之查核單、行車執照、交 通事故登記聯單、受損照片、估價單、發票及賠款滿意書影 本等件在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交通事故調查卷宗,



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二)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 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者,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 狀,民法第191條之2、第213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法 第191條之2但書已明文規定,除非駕駛人能舉證證明其有上 開法條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外,因駕駛車輛造成他人之損害,即依法推定車輛駕駛人有 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且保險人因保險人應 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 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再者,修 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已如上述,被告復未 能舉證證明其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是原告 本於前開規定,代位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即非無據。(四)乙車零件費用乃係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揆諸前開說明,故該 部分費用即應扣除折舊金額,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 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 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以及依營 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 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不滿1月,以1月計,而依卷附乙車之 行車執照影本,可知乙車於95年1月出廠,計至本件車禍發 生日即102年1月9日,乙車之使用期間,依前揭耐用年數5年 ,已逾法定耐用年數,按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計 算,其修復費用於第5年之累計折舊額已超過成本原額10分 之9,惟不得低於汽車總值10分之1,是原告得請求零件金額 扣除折舊額後應為5,755元(57,545×0.1=5,755,元以下 四捨五入),再加計工資39,700元、塗裝12,000元後,原告 得請求之必要修復費用即車損費用為57,455元(5,755+39, 700+12,000=57,455),被告應負賠償責任。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保險代位等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57,455元,及104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 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併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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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明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