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04年度,136號
NHEV,104,湖簡,136,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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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湖簡字第136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訴訟代理人 許志山
被   告 許雨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貳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佰元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叁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⑴如主文第一項(不含違約金)外,被告另應給 付新臺幣(下同)5,400 元(即以每個月900 元計算,共請 求6 期)之違約金;⑵如主文第二項(不含違約金)外,被 告另應給付1,050 元之違約金(即延滯第一個月計付150 元 、延滯第2 個月計付300 元、延滯第三個月計付600 元); ⑶如主文第三項(不含違約金)外,被告另應給付按約定利 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二、事實摘要:被告分別於民國91年11月間、92年8 月間、93年 4 月間向訴外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 銀行)分別申請及領用信用卡與現金卡,嗣被告持卡簽帳消 費及預借現金,至100 年8 月31日止尚欠附表所示應付帳款 (含簽帳款、預借現金、手續費、已到期之利息、違約金) 迄未清償,因中信銀行已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及其後續孳生 之利息、違約金、其他費用等(下合稱系爭債權)全部讓與 原告,原告乃訴請判命被告給付。
三、法院判斷: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償付中信銀行信用卡及現金 卡帳款,而中信銀行已將其對被告之系爭債權讓與原告之事 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現金卡申請



書、借據暨約定書、客戶帳務查詢資料、債權讓與證明書為 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並適用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是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正。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應付 帳款及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惟按約定之違約金額過 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 條定有明文。查 據卷客戶帳務查詢資料及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原告受讓至 100 年8 月31日止尚欠中信銀行之應付帳款計301,505 元, 已含簽帳款、預借現金、手續費、已到期之利息、違約金( 按:依債權讓與證明書中債權資料明細表之備註欄所載); 又審酌原告為資產管理公司,低價受讓發卡銀行之不良資產 ,經濟能力較被告強大甚多,而原告請求之利息中,關於信 用卡帳款部分,已達法定利率上限,現金卡帳款部分,則已 近法定利率上限,原債權銀行復以定型化契約訂定高額違約 金,實有巧取利益之嫌,且國內外貨幣市場利率幾近於零, 若酌減本件違約金,對原告除有利息損失外,並無任何損害 ,故本院認原告於聲明各項所請求之違約金,均應酌予減, 而以總額1,900 元(各許可金額詳如附表所示)為適當。從 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所示應付帳款、利 息及違約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超過部分,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 3,310 元(第一審裁判費)。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藍 琪
附表:(依原告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製作)(計算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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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帳 號 │債權金額│債權種類│原告請求之違約│本院核給之│備 註 │
│ │ │ │ │金數額 │違約金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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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00000000000000│ 92,284 │信用卡 │ 5,400 │ 600 │詳主文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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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0000000000000000│ 5,884 │信用卡 │ 1,050 │ 100 │詳主文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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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0000000000000000│203,337 │現金卡 │自民國100年10 │ 1,200 │詳主文第三項│
│ │ │ │ │月24日起至清償│ │ │
│ │ │ │ │日止,按週年利│ │ │
│ │ │ │ │率百分之三點六│ │ │
│ │ │ │ │五計算之金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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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與債權金額合計301,50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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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