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湖勞簡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森愛麗即楓晴養生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宇舜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壹拾
肆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區○○○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