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0年度,68號
TTDV,90,補,68,2001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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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八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玖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參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玖萬伍
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肆仟玖
佰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簡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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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