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七號
原 告 保證責任台東縣台東市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玖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參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玖萬伍仟
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萬肆仟玖佰
伍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簡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張夜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