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3年度,125號
CLEV,103,壢簡,125,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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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字第125號
原   告 莊美香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呂銀海
被   告 羅世隆
被   告 羅世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盛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 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訴之聲明尚有須釐清之處,自有 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王星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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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