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4年度,268號
SJEV,104,重簡,268,20150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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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龍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上官緒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良雄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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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