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401號
被 告 吳為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亭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241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