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3年度,1315號
SJEV,103,重簡,1315,201505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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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315號
原   告 張瑞祥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永德
訴訟代理人 莊一凡律師
被   告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張玉娟
被   告 張宏源(即張石松之繼承人)
被   告 張佳慧(即張石松之繼承人)
被   告 李梅 (即張石松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6月18日下午4 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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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