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勞訴字,103年度,103號
SJEV,103,勞訴,103,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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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原   告 彭萱霈
原   告 簡秋香
原   告 黃彥勝
原   告 翁慈憶
原   告 張雅婷
原   告 葉淑慧
原   告 林豪杰
原   告 李慧琳
原   告 蔡沛汝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莉雯
被   告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陳彥伯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柳慧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6月30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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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