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4年度,258號
FSEV,104,鳳補,258,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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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周香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哲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6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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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