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補字第258號
原 告 周香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伍哲輝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6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