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4年度,38號
FSEV,104,鳳簡,38,2015042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3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郭秋美
被   告 潘珍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1/1頁


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