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38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訴訟代理人 郭秋美被 告 潘珍貞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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