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簡字第2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原告與被告謝和輝等6 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750 元,然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
核定為1,462,160 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5,553元,扣除原
告已繳納之3,750 元,原告尚需補繳11,8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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