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676號原 告 林士峰被 告 潘麗紅訴訟代理人 謝佳停被 告 林艷敏 林艷雲 簡鴻秋 戴簡秋鎮 簡慶輝 簡慶彰 簡玉馨 簡玉容 簡瑪莉 簡張秀縀 簡慶昌 簡慶政 簡玲真 簡彣翰 簡語謙兼法定代理人 王羡惠被 告 陳建雄 陳建德 陳建國 陳建民 陳錦霞 王昌欽(即陳錦惠之繼承人) 王玲懿(即陳錦惠之繼承人) 王琛斐(即陳錦惠之繼承人) 王琵舒(即陳錦惠之繼承人) 陳錦定 陳順學 陳怡君 陳淑君 簡李秋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送達程序尚有疵累,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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