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簡字,101年度,676號
FSEV,101,鳳簡,676,201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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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簡字第676號
原   告 林士峰
被   告 潘麗紅
訴訟代理人 謝佳停
被   告 林艷敏
      林艷雲
      簡鴻秋
      戴簡秋鎮
      簡慶輝
      簡慶彰
      簡玉馨
      簡玉容
      簡瑪莉
      簡張秀縀
      簡慶昌
      簡慶政
      簡玲真
      簡彣翰
      簡語謙

法定代理人 王羡惠
被   告 陳建雄
      陳建德
      陳建國
      陳建民
      陳錦霞
      王昌欽(即陳錦惠之繼承人)
      王玲懿(即陳錦惠之繼承人)
      王琛斐(即陳錦惠之繼承人)
      王琵舒(即陳錦惠之繼承人)
      陳錦定
      陳順學
      陳怡君
      陳淑君
      簡李秋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送達程序尚有疵累,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



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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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