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號
原 告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世傑
訴訟代理人 蘇義洲 律師
黃郁婷 律師
陳柏諭 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洪吉山
訴訟代理人 吳士雄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103年11月1
1日台財訴字第1031396014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戴 見 草
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孫 奇 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 嬿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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