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事聲字,104年度,11號
KSEV,104,雄事聲,11,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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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雄事聲字第11號
異 議人 即
聲 請 人 王阿省
相 對 人 台信國際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牧養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
事務官於民國104 年3 月9 日所為104 年度司促字第2682號裁定
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至3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對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不服等語, 聲明廢棄原裁定。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 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款 至第3 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且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 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經查,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狀上,請求之標的固聲明「債務 人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1,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惟其並未記載遲 延利息應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約定及依據,有異議人所提 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可稽,顯然其書狀之程式係有欠缺。本 院司法事務官乃於104 年1 月23日裁定命異議人補正並釋明 利息請求依週年利率6 %計算之依據,俾供本院審酌異議人 關於支付命令之聲請是否合法及利息之請求有無理由,而上 開裁定已於104 年2 月13日寄存送達異議人,有送達回證附 卷可佐,異議人未依本院上開裁定於期限內提出證據證明或 釋明計算利息之依據。基此,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就104



年度司促字第2682號聲請支付命令事件,以異議人未依期限 補正證據證明或釋明依週年利率6 %計算利息之依據為由, 於104 年3 月9 日裁定駁回,於法並無違誤,異議人所為本 件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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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信國際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