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董俊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靜華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
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