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補字,104年度,12號
KSEV,104,司雄補,12,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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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董俊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靜華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3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
  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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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