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3年度,1819號
KSEV,103,雄簡,1819,2015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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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819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秋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仟富食品行即林宜煇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雄簡字第18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1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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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