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簡字第108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雙橡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正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方怡婷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 年度雄簡字第108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9,837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