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70號
原 告 陳宏成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郭家駿律師
被 告 俊在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章
訴訟代理人 高宗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四月九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四年五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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