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簡字,104年度,71號
FYEV,104,豐簡,71,2015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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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7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劉芳汝
      羅建興
被   告 黃崇勝即黃鈞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定(103年度北簡字第14274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4年4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伍仟貳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 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爰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於民國 95年8月21日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交通銀行)合 併,由中國商銀為合併後存續公司,並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商銀),一切權利義務由 兆豐商銀概括承受。
㈡被告於民國92年5月間向原告申請核發信用卡,約定被告得 持該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然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 依約定條款第16條第3項約定就其餘未清償繳納部分按年息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原告尚有本金新臺幣(下 同)85,264元及利息116,661元,共計201,925元未清償。爰 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1,925元,及其中85,264元自101年1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以信用卡消費系爭款項,尚 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且其 清償期依約已視為到期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 暨約定條款、信用卡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暨約定書、歷史帳 單彙總查詢及信用卡對帳單、歷史消費明細表等為證,被告 受本院相當時期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既未到場,復 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前揭規定,亦應視同自認,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所謂信用卡,係指持卡人憑發卡機構之信用,向特約之第三 人取得商品、服務、金錢或其他利益,而得延後或依其他約 定方式清償帳款所使用之支付工具(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 法第2條第1款參照)。又信用卡使用契約,乃持卡人取得使 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之資格,並對發卡機構承諾償 付帳款(繳付當期全部金額;或僅償還部分金額,其餘款項 則掛帳並依約加計循環利息),而發卡機構則負有代持卡人 結帳、清償簽帳款項之義務,是持卡人自應依信用卡使用契 約,向發卡機構清償簽帳消費之帳款及循環利息。又稱消費 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 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既依信用卡使用契約簽帳消費,並向原告借貸上 開金額,而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及利息未為清償,且 清償期已視為到期,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 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信用卡信用卡使用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20 1,925元,及其中85,264元自101年11月16日起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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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