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157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被 告 吳家麗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俊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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