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小字第140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李合順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 告 黃建聰
被 告 佰年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芬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子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一、爭執事項中第2行關於「9722-PZ」號汽車記載,應更正為「9722-P2」號汽車、第4行關於「796-BS」號營業貨櫃曳引車記載,應更正為「796-KE」號營業貨櫃曳引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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