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理費用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4年度,119號
FYEV,104,豐小,119,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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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119號
原   告 宏林汽車修配廠
法定代理人 呂麗英
訴訟代理人 黃文林
被   告 詹清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4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06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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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