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豐小字第363號
原 告 莊榮兆
訴訟代理人 蔡英美
被 告 詹洪嬌
被 告 謝琇環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革非
被 告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革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
㈠原告主張被告許革非現非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簡稱民安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本院認被告許革非仍 可合法代表民安公司為其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分陳如下: 1、按法人之代表人在民法上固非所謂法定代理人,在民事 訴訟法上則視作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 ,故法人之代表人有數人時,在訴訟上是否均得單獨代 表法人,按諸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關於訴訟之法定 代理,應依民法及其他法令定之;而民法第27條第2項後 段既規定:「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各董 事均得代表法人」,是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選任而代行 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之臨時管理人若有數人時,於實體 法上當均得單獨代表法人,於民事訴訟法上亦均得單獨 為法人之法定代理人(司法院院解字第2936號解釋、最 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59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 被告民安公司之所有董事、監察人均經經濟部依法予以 解任,上訴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於中華民國(下同)94年12月27日以94年度聲字第250號 裁定:「本院91年度聲字第1571號裁定所選任許革非、 趙水章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應 予解任。選任許革非、洪孟欽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洪孟欽執行臨時管理人職務期間, 相對人應每月給付新臺幣伍萬元之相當報酬。」,並函 請經濟部登記,是許革非、洪孟欽均為被告民安公司之 臨時管理人,被告民安公司自得僅以許革非、洪孟欽中
之一人為法定代理人而代表民安公司依民事訴訟法規定 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原告指摘被告許革非未召集股東會 ,合法再選其為董事及董事長,即被告許革非不得其為 股東身分及進而被選為臨時(變永遠)之管理人代表被 告民安公司合法代理訴訟云云,然查:被告許革非既經 本院依公司法第208之1第1項規定,選任其為被告民安公 司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自得單獨 代表法人,而獨立行使職權,則被告許革非依公司法第 170條第3項以代表公司之身分召開股東會,核無不當, 原告主張被告許革非非召集權人,其召集之股東會當然 無效云云,容有誤會。
2、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董事長,自其就任後即生效力, 並非經主管機關准予變更登記後,始生效力,此觀公司 法第12條規定,不難明瞭(最高法院68台上字第2337號 判例)。本件被告民安公司業於96年6月29日改選許革非 一人為法定代理人,至於該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 法,是否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則 是得否訴請法院撤銷決議之問題,該決議在未經撤銷前 ,仍為有效(參最高法院86台上字第1579號判例),附 此敘及。且退步言之,縱96年6月29日民安瓦斯實業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東常會及董事會之決議有無效之原因,然 揆諸首開司法院院解字第2936號解釋及最高法院94年度 台上字第1594號判決意旨,臨時管理人之一之許革非亦 得一人代表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民事訴訟法規 定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3、原告於103年11月17日追加民安公司及許革非為被告,起 訴狀並稱被告許革非為民安公司「法代」,是被告許革 非自可代表被告民安公司為本件訴訟,其任期雖至103年 11月28日,但因公司董事會尚未召集改選,被告許革非 自仍可繼續代表被告民安公司進行本件訴訟,直至新任 法定代理人選出並承受訴訟時止。
㈡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兩造之主張:
甲、原告部分:
1、原告起訴聲明:1.被告及追加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80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 負擔。3.請准宣告得為假執行。
2、原告陳述略以:
①因最高法院103台上2006駁回檢方不服更(五)繼更(四) 撤銷亂判檢舉人3年2月遮掩貪瀆為無罪之上訴為無理由 係腐敗司法及孬種法官侵害人民司法受益權長達19年, 即應尊重陳報人出國發展救人瓦斯防氣爆事業務再造孽 事由,從黃世銘檢察總長亦因關說包庇檢察官吳文忠圖 利暨洩密而判罪下台因果報,即證少造孽,詳壹周刊16 8期。請調82自921及83訴622與86易2586及89簡14,許 石慶法官當日公指被告行賄法官,86台上1000枉判不受 拘束,另判洪婦賠莊某10萬全卷。說明如下: ⑴ 憑不同流合污,不留關說瀆職痕跡,自愛自律公正 執法楊文廣受命法官,於102.10.09審理前先製作 勘驗告訴人吳文忠檢察官等人有以湮滅編入81偵62 7及6117卷內罪證(含82他1346號)包庇罪犯圖利數 億元非虛之勘驗筆錄,始逼得庭長趙春碧提示隱匿 罪證不法,而證其騙得不知情檢察長王炳輝誤准不 追訴,即有包庇圖利,詳更(五)判決書65頁10-12 行理由,特指吳文忠等人告訴被告檢舉其包庇圖利 ,除無誣告亦難遽以誹謗罪相繩之改判無罪及仍維 無罪理由,檢方不服無罪判決之上訴,因違程式而 以103台上2006駁回上訴,即證要非最高院98台上8 63更判罵歷審法官聽命有檢察官身分之告訴人曲解 圖利為行賄及警告,不傳告訴人為證人之程序,即 以無證據能力之告訴狀判誣告及誹謗3年2月,如同 女律師與司機通姦誣陷女傭掩不法相同,即有如秦 檜害岳飛之亂判及枉判,因此更(四)始敢改判無罪 。
⑵ 綜上,即據103台上2006駁回檢方無罪上訴判決理 由第15頁8-17行(表二編號三貪瀆檢舉編號四太平 洋日報)無誣告,故與加重誹謗無罪之上訴,亦因 違程式而維更(五)無誣告及無加重誹謗之無罪確定 之結論,即證眾多法官對不起被告(即取締仿冒之 發明家及檢舉人),兼證84.01.11好檢座未淪陷前 第四次偵查庭即心證公開,將不起訴為正確有據, 並證84.05.11之公訴係遭脅迫,非公訴人本意,詳 84.01.11陳中全律師庭呈答辯狀證(唯遭抽出偵卷 湮滅或隱匿),不因更(四)改判無罪判決書第41頁4 行許冰芬法官,以100.01.04提示95台上7217更判 ,證明82他1346及81偵6117不追訴許革非,即有圖 利罪犯盜賣3萬5522應沒收扣押物,瓦斯防爆器1-2
億元竄改為採信許革非謊言,而乏誣告故意而可掩 貪瀆,係因司法藍波瞿宗泉監察委員85.03.20派查 ,監察院調查報告指告訴人身為檢察官關說脅迫同 僚濫押恫赫被告勿再檢舉圖利,而責飭法務部議處 查辦好檢座之正義批判,即無更(五)勘驗筆錄而證 貪瀆。
⑶ 如葉世文索賄2600萬高官成囚犯暨胡景彬法官10年 A三億,而與陳榮和庭長為人脫罪即收賄均成囚犯 ,即司法圈如胡景彬及陳榮和庭長與高明哲庭長關 說高玉舜法官遭拒後,代院長恐嚇包公法官崔鈴錡 必須偽證無蕭仰歸法官關說之氾濫,即如越共縱容 暴民搶劫台商與菲律賓搶殺我漁民之惡行無異,詳 監院糾正法務部罵其放任檢察長包庇檢察官勾結犯 罪集團之劣行及惡行沒人管敗國之人渣係全民公敵 。
⑷ 附件:2014(即103年)6-1法制時報140期司改新招 判決亂寫送評鑑節本,另98台上863更判警告98重 上更(四)23號,始指檢察官有集體貪瀆不虛,101 台上3848罵法官抱殘守缺不思進步…仍以圓鑿而納 方枘之枉判及亂判,而令恐龍法官現形。
②急呈總統律師羅明通就101重上更(五)引判決書65頁, 因法官當包公為表明拒與庭長趙春碧同意有檢察官身分 告訴人吳文忠關說:就其81偵6117有以湮滅罪證五年, 再隱匿於不同案82偵344警卷1/2罪證圖利1-2億不法。 不依法官所調偵卷調查始於開庭前製作102.10.9勘驗筆 錄,特載等50項81偵6117卷35頁呂檢太郎81-3-28搜查 票(非法藏匿)而不追訴係包庇圖利之調查結果,而載地 院3年2之亂判無效,因無誣告安難遽以誹謗罪相繩,故 主文仍判誹謗是亂判,證有包庇圖利無誣告及無誹謗也 。理由,從鈞長86易2586認82他1346有以隱匿罪證掩蓋 81偵6117不追訴被告老闆許革非主犯6個月99台上3396 仍維有罪6個月定讞之結果;而證98重上更(四)23據98 台上863更判之警告撤84訴1367亂判3年2改判全部無罪 ,即證被告老闆有勾結不肖檢察官圖利數億元之包庇為 真實。
③感謝鈞長批調82自921及83訴622與86易2586及不爭執事 即證詹洪嬌即知老闆花兩千萬擺平官司,因原告警告賄 款莫收始取消,86.8.26欲引用86台上1000亂判仍維82 自921仿冒無罪判決,再辯後85上更(一)256終改判許革 非1年,89.7.3入獄前取民安公司罰款繳納之執行,100
.11.26仍出任民安公司董事公然複製法院沒收工程圖持 續牟利23年,即與主犯尤景三及許革非有行為分擔之共 犯侵權關係,故陳報不爭執事項與附帶請賠23億之事由 。如下:
⑴原告不爭執部分:
㈠詹洪嬌77年即任民安瓦斯實業(股)公司會計主任並 製作78-80民安公司三年營業三億四千萬帳冊。 ㈡詹洪嬌80-2-12刪除國內營業額依四年慣例MA905 型 瓦斯防爆器、17103專利品35元為10元即違專利契約 19條規定。
㈢80-10-2張檢豐輝查扣仿冒品6萬439個MA905型防爆 器。
㈣80-10-29法院再查封檢方查扣6349專利品(半成品不 在內)。
㈤80-11-4法院假處分民安公司禁止再產銷17103等專 利品。
㈥80-11-7民安公司公告停止產銷17103及28502專利瓦 斯防爆器。
㈦80-12-19吳檢文忠再續扣違反假處分專利品1萬527 個(81偵627)。
㈧81-3-28呂檢太郎查得許革非及詹洪嬌出售3萬 5522沒收物(81偵6117)。
㈨82-2-28起至82-9-9全國檢察官起訴周龍修等九大批 發商有罪。
㈩82-11-22李檢慶義濫訴原告誣告83訴622無罪後,檢 方虛構原告收取許革非76-1-1給專利轉讓金五千萬 故有誣告,92台上4678維無罪定讞。
詹洪嬌因民安公司停業即與許革非趙水章於原公司 及工廠設立遠寶公司規避假處分持續產銷28502等專 利及著作物防爆器。
87-4-14中高分85上更(一)256改判遠寶公司15萬民 安公司兩萬後,87年5月初關閉遠保公司及工廠不再 複製有著作權瓦斯防爆器。
詹洪嬌又與許革非恢復關廠停業七年民安公司;但 據85上更(一)256宣判沒收MA505型等工程圖複製 MA905及505型瓦斯防爆器等。
遠寶公司法代陳俊華補行88-3-2大和解停業88訴更 28判無罪確定。
許革非拒代表民安公司關廠停業,89台上1720駁回 其判罪1年上訴,因89聲再107及139駁回再審89-7-3
入獄,服刑一年罪刑並繳清法人罰金刑。
詹洪嬌仍與刑滿出獄許革非再以法院沒收MA405型 26537工程圖實施17103專利屆滿瓦斯防爆器,雄高 分92上更(二)一判侯正雄有罪入獄。
詹洪嬌因與許革非等行賄司法官有功96-6-29即取得 董事並選許革非為董事長,唯96訴2193判詹洪嬌為 紀錄狗男女董事職撤銷,唯000-00-00兩狗男女董事 及董事長職因原告無力繳款,終變更其為董事等公 然再犯中。
因最高院出包公以98台上863警告勿曲解包庇圖利為 行賄98重上更(四)23始據更(三)法官逼庭長王增瑜 查得81偵6117及627有包庇而改判無罪。 103台上2006確認更(五)判決書65頁10-12行,因 法官逼庭長製作勘驗筆錄詳載50及53兩項許革非 及詹洪嬌勾結檢察官為其脫罪,不虛即無誣告安 難據以誹謗罪相繩不違94台上3425更判警告。 ⑵綜上詹洪嬌掌管民安及遠寶公司23年逾23億之營業 ,明知其就兩千提高至九千萬擺平官司之酬金(即行 賄),竟勾結檢察官李慶義脅迫法官枉判詳如不爭執 19項,既因楊法官不同流合污始令庭長製作勘驗筆 錄而證有湮滅81偵627及6117罪證,14年後再非法藏 匿於不同案82偵344警卷之包庇兼圖利詹洪嬌民安公 司及董事23年23億元以上,為此憑附證1-3就詹洪嬌 80-2-12製作905型權利金25元之時點起即違約詳鈞 院卷8頁反面27-28行內銷905權利金35不變即符判例 60台上4001止約條件成就,故依專利契約第30條違 約金31條著作權法88條、專利法85條第二款等及民 訴法77-2第2項以一訴違約金附帶請求損賠不另徵裁 判費請求如上。
④陳報82自921案被告為詹洪嬌;故其明知老闆尤景三許 革非動支數百萬營收侵害原告著作物,涉賄林榮龍庭長 等人始推翻上訴及更1-3均改判有罪尤景三及許革非另 判常業犯有罪1年2為無罪之荒唐,詳最高法院96台上53 94更判教法官實施專利品本無侵害著作權問題;唯實施 過程如有著作權法改作及重製或複製行為即有刑責之教 材級更判,即證詹洪嬌89簡14號90-7-30判其應賠原告 10萬元後,仍持續與出獄許革非及民安公司不繼改作及 複製,即應負行為分擔之共犯與共同侵權行為;因可證 被告有過失及故意侵害原告著作權,而證有與民安公司 應負違約金五千萬及因違約之損害賠償責任,為不浪費
司法資源及請引用所調全卷狀證主張及證據方法,含83 訴622被告老闆因不續付權利金後,因違約後之產銷專 利著作物檢方認有違約之查扣及公訴判罪因許革非勾結 檢察官濫訴誣告83訴622即判無罪之證據,請准與89簡1 4均准閱卷,以利陳報被告違約等侵權事實。
⑤憑鈞調得82自921刑案全卷,即證詹洪嬌以員工非主管 不知民安公司違約後,再參與許革非所營民安公司及遠 寶公司即乏犯罪故意而免刑責,唯許革非及兩公司判罪 出獄後,仍參與產銷瓦斯防爆器之財務營收,即應與民 安公司共負違約金之處罰,詳如訴之聲明併請追加被告 事由。說明如下:
⑴憑鈞長所調85上更(一)256刑卷,可知陳嘉雄庭長86- 8-26欲引用86台上1000維85重上更(一)125認定原告 80-4-20終止授權產銷專利品不生效力,故持續產銷 10年期限屆滿專利品瓦斯防爆器,將維持82自921 無 罪判決之宣判(為追加被告脫罪),唯因原告86-8-20 前後具狀警告追加被告80-10-9揚言花兩千萬擺平官 司酬金(即賄款)不能收,始取消無罪宣判,再開辯論 ,而於87-4-14不採追加被告以86台上1000合約有效 沒刑責之答辯,而撤82自921無罪判決,改判追加被 告違約後續產銷專利品有侵害原告著作權法人民安公 司兩萬遠寶公司15萬而民安公司董事長許革非重制工 程圖27994判罪1年。最高法院以89台上1720駁回二審 確定之上訴,雖追加被告提再審及非常上訴權遭駁回 許革非89-7-3終入獄服刑;即證被告已知法人觸法; 即87-4-14法院以乏故意無罪判決,被告即不得再參 與產銷。
⑵次據被告與許革非不滿鈞院假處分禁止民安公司續 產原告專利品後共同陳情法院無效,而與許革非、 陳俊華於原廠地設立遠寶國際(股)公司依民安公司 廠房生產設備持續不斷產銷專利品,以規避假處分 ,亦因難割裂詳85上更(一)256判罪後即關廠停業, 被告詹洪嬌又與許革非回復民安公司之產銷;復於 000-00-00以偽造其股東身分,推選許革非為董事長 ,更密切與許革非,引用85上更(一)256改判27994 等工程圖有重製原告6325瓦斯防爆器科技工程圖判 罪沒收27994等工程圖改作及重製(即複製)瓦斯防爆 器,不顧下游商雄高分92上更(二)一號改判MA415型 瓦斯防爆器有罪確定判決;暨最高法院96台上5394 教孳更(四)為追加被告脫罪可議,特載實施專利圖
無侵害著作權問題,唯製造專利品過程有著作權改 作或重製之行為即有刑責,唯更(五)審庭長洪耀宗 不故林法官當包公於85自1391指洪耀宗83上易1482 為黃奇新脫罪之亂判,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而判共 犯黃政池1年6個月仍以更(一)認有著作及原創判罪 確定之既判力之認定,拒受拘束而為許革非與尤景 三脫罪,詳高本院蘇隆惠庭長指枉判無效筆錄,即 證被告有侵權。
⑶末查,鈞院89簡14認定87-4-14追加被告改判有罪確 定以後,仍參與繼續侵權行為有故意及過失侵權而 判賠原告10萬元,其訴訟標的為違約後之損害賠償 ,與本件以其明知追加被告違約後,仍持續不斷參 與改作及複製瓦斯防爆器之行為,即應與追加被告 共負違約金五千萬之處罰有據,故本件請求違約金 顯與89簡14損害賠償訴訟不同,即非同一案件甚明 。
⑷綜上,姑勿論洪耀宗為許革非及尤景三與黃奇新脫 罪有否如陳榮和庭長為何智輝脫罪即被查得收賄, 唯憑更(五)為尤景三脫罪判決,就96台上5394更判 故違應判罪之教示即有判例88台上451不備理由之違 誤,難作為被告答辯追加被告無違約之憑據,參證 三號103.9.30庭呈附賠20億狀證詹洪嬌製作MAP05內 銷品35元改為10元之違約行為,即難認其與追加被 告無侵權行為分擔之共犯關係,為此依90台抗2引用 例變字一號有合一確定共同解決紛爭之必要,故應 准追加被告,且就被告等違約後之侵權行為不斷亦 應准前往民安公司保全帳冊及營銷物品之收支及詹 洪嬌繳納股金而成為董事股東會董事會紀錄,暨複 製物成品、半成品及進出貨與訂貨相關文件。
⑥憑所調89簡14卷(二)119頁16行即應如證8傳其到庭為證 人與憑證9應命檢方給借拒受關說鈞長批調82自921及83 訴622與86易2586全卷(詳鈞院卷17頁)兼命表明以利審 結。說明如下:
⑴憑89簡14卷(一)113頁內銷權利金905型35元不變(121 頁協議書)確難以卷(二)182及183頁外銷與77-12-19 協議後收據混淆80-2-12詹洪嬌刪除35元為25元,即 違約成就之分野,故有傳其為證人或以裁定命表明或 以證7命其到庭切結。
⑵次據89豐小調231卷15頁法官網開一面人性執法,改 判老闆有罪入獄後參89簡14卷(二)237頁反面化繁為
簡以219頁認非86台上1000維持85重上更(一)125生 既判力範圍而相反認定十件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 干涉當令錯判詳96台上2222益明。
⑶末從90簡上334卷319正反最高院糾正同院91台上394 6錯判及以空泛之詞與將423及350張冠李戴斥責及含 蓄指仁智互見有事證不符等(實係關說及法官涉賄之 亂判)參89豐小調231卷123頁專利品售價4500元,成 本214元(240頁)對照89簡14卷(二)82頁反面13行肯 定防氣爆中毒對人類貢獻至大。
⑷綜上憑89簡14卷(一)26頁判給追加被告違約金五千 萬,即證本件起訴給付違約金有據,且證與89簡14 請陪10萬不同,故就90簡上334卷(二)19頁律師認追 加被告投資五千萬,確有傳會計主管詹洪嬌到庭為 證人查明刪35元及命交入金五千萬證據。
⑦起訴事實與89簡14號民事起訴之事實相同,但增加損害 賠償的請求,是依據專利契約書第31條約定可以聲請損 害賠償,請調89簡14號全卷,其內即有附該專利契約書 。被告二人與民安公司、許革非是共犯關係,證據就是 今日庭呈書狀第4頁詹洪嬌80年2月12日就會計製作內銷 MA905型131個,每個35元,竟刪改為10元,因未取得原 告同意,所以終止契約條件成就,而產生違約,因此, 我們今日請求應給付違約金5千萬元先就10萬元請求, 因為我們是以違反契約規定請求給付違約金,而該違約 金的標的就是五千萬,因為分案以金額分案,並沒有了 解整個專利契約是5千萬,誤分為小額,使得原來違約 的訴訟誤分為損害賠償,另依據專利契約書第31條,民 安公司違約可以聲請損害賠償,因此詹洪嬌既然已獲得 民安公司董事的身分就不是單純的員工,依據臺中高分 院94智上字第10號,所示主訴訟存在,才可以提起附帶 訴訟,再參附證2號,最高法院91台抗418號,就高院莊 榮兆提起附帶訴訟兩億命繳330萬元裁判費有誤廢棄的 理由說明附帶訴訟不需另繳裁判費,此參民訴第77條之 二第二項,以一訴(違約金)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不另徵 收裁判費,即可證明103年8月7日起訴狀載明80年2月12 日不續付權利金所提的違約訴訟,因為沒有附專利契約 書以及沒有寫清楚,所以產生誤會,誤以為是損害賠償 ,而分小額案件,既經審判長行使闡明權並因審判長有 批示調閱82自921及83訴622與86易2586等刑事案件,暨 89簡14民事案件,可以證明本件詹洪嬌負責將三年3億4 千萬民安公司營業收入提撥2千到9千萬交由許革非轉交
李慶義檢察官當司法黃牛(如邱茂榮檢察官行賄李春地 法官為何智輝脫罪),才有王增諭庭長不顧廖柏基及蔡 少良陪席法官的警告,以庭長一票羅織枉判莊榮兆有誣 告許革非及李慶義(如高玉舜拒絕高明哲庭長關說及催 命其法官拒絕曾德水庭長關說),而庭長一人亂判之行 為,因此98台上863之警告,及98重上更(四)23查明 ,不起訴許革非有包庇圖利,因此撤銷84訴1367有誣告 許革非壹年八個月及毀謗壹年四個月改判無罪,證明被 告及代理人有動支上開非法營利4千萬元收買檢察官及 法官,庭呈李慶義關說法官留下簽名蓋章的鐵證。今日 按照法律的規定,我只請求10萬元,其餘的部分不另起 訴請求,請依小額訴訟進行。
3、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憑追加被告答辯(一)不爭執9/30當庭簽收1-19詹洪嬌 刪35元為10元收據等;即證被證一號仍有判例88台上 751及84台上2934與96台上2222認同高本院92重上更( 三)95有感於89簡上14直指有既判力86台上1000有骨氣 法官可不受拘束兼證鈞長以85自1391不受枉判拘束, 且作相反認定;而判被告追加共加黃政淮一年半即祈 鈞長再當包公,再拒被告門神關說;期纏訟20年之本 案能獲公正審判,併請調解如被告願如遠寶公司及法 代陳俊華認錯及關廠不再侵害原告著作權者,原告願 如證6號撤訴。理由如下:
①憑原證11他案撤回消基會賠原告55億;係因法官命 有地位蔡再本等頭頭到院切結說謊罰三萬;始坦承 誤信公平會處分及欺騙,除當庭道歉外,且同意登 報公告原告專利品有防氣爆功能(因有防爆功能,而 以防爆器產銷專利品即無騙銷)而撤告之和解前例, 只要被告同意88-3-2大和解條件,原告亦願撤告息 訟。
②次查被證一判決有上證1-6判決不備理由之重大違誤 違背法令:憑判決書第27-29頁明知上證一號103-8- 28陳忠行庭長當庭勘驗所調台中地院91重訴更字二 號影印民安公司彰銀帳戶僅一千萬之新事證,足以 推翻85重上更(一)125引用80重訴742錯判而證與89 簡14均不受確定判決已生既判例之拘束,仍曲解非 新事證及足以推翻原判斷之基礎,即有判例88台上 751所指無效判決詳本狀右下角34頁13-17行;況有 判決29頁4行85-8-17補充鑑定92重上更(三)95認有 使用28502專利,與37頁10行未使用28502專利亦有
事實及卷證不符,及判決不憑證據之違誤(原告已聲 明上訴中)。
③末查上揭判決28頁6-7行,縱900型35元降為10元未 違約者;唯內銷型(即900)權利金35元降為10元降幅 即逾2/3,即構成違約至明:
⑴MA900型外銷權利金仍為35元,唯原告提撥15元 為外銷推廣金,因此85重上更(一)125認定28502 專利既無法使用,故減付至10元降幅未逾2/3, 縱可曲解28502已作成MA606型專利品之事實,可 視若無睹及瞎判僅付10元未違約者,亦不包括 MA900型內銷35元不變更之專證,不容85重上更( 一)125含糊籠絲認定,可得亂扯詳89簡14及91重 訴更字一號均認內銷權利金降為10元即違約成就 而生終止契約之效力所為之法理,務請引用之。 ⑵內銷MA905(即900型)契約明定35元,而77-12-19 協議書亦不變更因內銷售價為1200元,材料僅 100元利潤10倍故定35元酬金。
④從邱森樟庭長良心發現以後判決推翻一年前錯判決 ;即證陳忠行後判決不推翻前判決99民專上更(四)5 錯判違96台上2222更判警告。100-9-8翁菁靜蔡案宸 邱森樟97重上103(引上)判兆賠小偷民安公司321萬 元。000-00-00謝說容翁菁靜邱森樟95智上4( 不引 上例)逆轉判小偷給兆5百萬。
⑤陳忠行不拒林州富法官關說;復就林州富法官當庭 成為被告後,竟自己判決林州富法官為追加被告不 需迴避荒唐及知法犯法膽大妄為。
⑥中高分85上447既認許革非非法代,詳判決為尤正昌 ,詳被證一判決3頁24行及高本院與台北地院亦認尤 正昌為法代,即證85重上更(一)125法代不變更為法 代尤正昌所為判決,不因86台上1000未廢棄而得認 亂判有既判力,故請鈞長先選任尤正昌,至少亦應 由鈞長選任其為民安公司特別代表人。
⑦綜上:依民訴法436條之8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不適 當者,得依職權改用簡易程序,而簡易庭亦得憑證 12-13再改普通庭;另據96台上2575引用判例28上 1727命被告到庭以期發現真實,再憑最高院90台抗2 號引用例變字一號統一解決紛爭暨高本院91上307 引用上揭判例准不肖檢察官李慶義當司法黃牛為許 革非脫罪等,而准為追加被告等,亦證許革非
103-9-30簽收原告附帶損賠23億元之主張及證據方
法,亦符統一解決紛爭息訟規定,且據000-00-00 狀陳趙子龍法官准傳被告為證人,以利識破追加被 告門神如頂新九年進飼料油冒充食用油係因馬總統 是其門神,故大統黑心油高振利判罪入獄而共犯魏 應充拖延一年仍不追訴,對照許革非81-3-28即查得 其盜賣35522扣押物,鈞長86易2586判罪99台上3396 始定讞入獄即證亦准所請。
⑧依公司法規定参年屆滿就必須改選,除非有正當理 由不改選,我認為許革非不能代表公司,因為本件 從80年5 月25日有別於每年都正常召開股東會,之 後都不召開,而且經由法院多次撤銷非法召開,證 明許革非有不能執行職務的問題,為了公平正義, 請鈞院裁定命其十五日內召開,否則就應選任臨時 管理人才能進行訴訟。
⑨智慧財產法院104年3月3日開庭就許革非剛才所述專 利鑑定沒有侵害,所以就有溢付1920萬要原告表示 意見,經由原告請求法院提示所調的87上更(一) 字第247號卷二第八頁,中央標準局85年8月17日因 為有林金村法官認定81年11月4 日鑑定有問題,所 以傳鑑定官員到法庭查明,才發現沒有考量在發明 的關係,因此補充鑑定更正81年11月4日誤載「沒有 侵害專利」為有侵害專利之逆轉,即證明許革非上 開判決引用86台上1000維持85重上更(一)字第125 號認定28502 號專利不能實施,既然不能實施35元 權利金減為10元,沒有超過三分之二所以沒有違約 ,該統計的基礎就有情事變更,因此許革非的答辯 就是欺騙法官的重施故技不能再使用了,我會再陳 報智慧財產法院的筆錄證明許革非所言不實在,再 參台北地院以86聲2245保全證據裁定查扣81年11月4 日專利鑑定報告,有專利處長吳慧美下紙條教唆官 員要記載(偽載)606專利實施物與28502號專利不 完全相同,詳鈞院所調得89重上更(二)41號第234 頁法官認定81偵627不起訴許革非侵害原告專利,是 依據81年11月24日鑑定報告(詳同卷151 頁),應 有1到14頁移送書、警訊筆錄查扣專利侵害物10527 套,扣押物明細表、拍照存證照片,足以認定有侵 害專利之罪證,調包為尤景三前科資料作為遮掩, 除有隱匿刑事證據外又有濫權不追訴,因為北檢以 82偵續132 提起公訴,認定不完全相同還是有侵害 專利,不因為該案子下游經銷商周龍修當面告訴原
告,法官引用81偵627判他無罪,他是花了200萬才 擺平官司,而該案的審判長是房阿生,因為多次收 賄前科目前在監執行,證明許革非的答辯及狡辯多 收的權利金是無中生有,因為上開99民專上更(四 )5號的判決沒有載明96台上2222糾正更二審曾謀貴 法官引用86台上1000兩造必須受拘束,所以維持地 院誤判原告要給民安公司五百萬,詳89重上更(二 )41卷第164 頁,86訴989 錯判15年後終遭廢棄之 錯判,曾謀貴竟然不廢棄駁回原告上訴,沒有載明9 6台上2222已說明85重上更(一)125號有誤認600萬 原告所收受的紅利,曲解為股金之荒唐,才推翻81 重上149 認定原告再傻,亦不可能將五千萬的資本 額降為壹仟萬,白白損失五千萬的百分之二十是壹 仟萬的股金(即價值),而壹仟萬資本的百分之二 十為貳佰萬,損失捌佰萬,所以原告不可能同意, 但民安公司上訴後,破天荒五年才發回,更一審兩 個月就以原告已經收了六百萬退還的股金當時沒有 異議,就證明五千萬原告是同意降為壹仟萬,因此 民安公司的資本額有壹仟萬,就沒有違反專利契約 書第二條約定應收足五千萬並登記之約定,否則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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