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勞簡字第13號
原 告 陳雅峰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徐榮駿
原 告 廖晉宏
邱鴻鈞
被 告 清泉醫院
法定代理人 羅永達
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且原告應於期日提出原告徐榮駿部分關於102年6、7、10月;原告廖晉宏部分自101年12月起至102年7 月止;原告邱鴻鈞部分關於102年7月之打卡紀錄或值班表。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