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調字,104年度,81號
HUEV,104,虎簡調,81,2015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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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龔金蓮
      龔金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為請求
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所謂訴訟標的對
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即應以其他共有人之全體為
被告。請陳報被繼承人楊輯五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具
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因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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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