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虎簡調字第8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龔金蓮
龔金惠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為請求
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所謂訴訟標的對
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即應以其他共有人之全體為
被告。請陳報被繼承人楊輯五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具
狀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因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
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