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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03年度,176號
HUEV,103,虎簡,176,20150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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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永祥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紀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3 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於簡易程 序之上訴,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準用之。次按向 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 年4 月7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4 年4 月9 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仍未補正,有本院虎尾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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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