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永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紀霆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5,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