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03年度,176號
HUEV,103,虎簡,176,2015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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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虎簡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永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紀霆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 年3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5,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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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