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字第91號
原 告 鳳一通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武諒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 第1 項第1 款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
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楊富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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