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252號
KSDV,104,除,252,2015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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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施永吉
代 理 人 許惠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4紙,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83號裁定公示催告 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3 年11月4 日民時新聞報。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附表 所示股票4 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83號公 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3 年11月4 日刊登該裁定於民時 新聞報,迄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民時新聞報1 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 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4 月4 日屆滿後尚 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 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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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2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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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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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0-NX-54501-4 │股票 │1 │600 │ │
│0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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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1-NX-105042-6 │股票 │1 │46 │ │
│02│ │ │ │ │ │ │
├─┼───────────────┼──────────────┼────┼───┼────┼───┤
│00│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4-NX-153661-9 │股票 │1 │182 │ │
│03│ │ │ │ │ │ │
├─┼───────────────┼──────────────┼────┼───┼────┼───┤
│00│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85-NX-192897-0 │股票 │1 │574 │ │
│0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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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喬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