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235號
KSDV,104,除,235,2015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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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煜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張,因於民 國103 年6 月15日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 字第93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103 年11月25 日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 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 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各定有明 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 935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3 年11月25日 刊登該裁定於台灣新生報,至104 年3 月25日為止已滿4 個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 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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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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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發票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
│ 1 │大世界百貨開│煜霖工程│彰化商業│000000000 │28,974元 │103 年3 月│ER0000000 │
│ │發股份有限公│有限公司│銀行高雄│66300 │ │31日 │ │
│ │司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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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大統百貨企業│煜霖工程│彰化商業│000000000 │19,974元 │103 年5 月│ER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銀行高雄│88600 │ │26日 │ │
│ │和平分公司 │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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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煜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平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