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孫佩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於民國 103 年間遺失,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53 號裁定公示 催告,伊並刊登於103 年8 月27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 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653 號公示催告在案,嗣聲請人於103 年8 月27日刊登上開裁定在太平洋日報,至104 年1 月27日 為止已滿5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此有前揭本院裁定及太平洋日報各1 份在卷可考,復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說 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 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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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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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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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科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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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科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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