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99號
上訴人 賴坤獅
被上訴人 周炳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
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前經核定第一審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以下同)4,200,000 元,據此核算其應繳第
二審裁判費為63,87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