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陳揚琮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原告與被告翊聖電器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3,2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7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
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
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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