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86號
原 告 林棟銘
被 告 林作敏
林作賢
林作勇
林沛緹
林作弘
林作明
林作彰
陳桂蓉
林慧虔
林娟儀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000 ○000
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86,256
元【計算式:面積(110.81㎡+290.14㎡+324.81㎡)×公告土
地現值6,900 元/ ㎡×原告權利範圍530/720 =3,686,256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