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79號
KSDV,104,補,779,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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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9號
再審原告  林丕鑫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柯雅秀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03 年度小上字第102 號
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下同)60,000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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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