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71號
原 告 郭歐秋梅
訴訟代理人 蕭郁恬
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