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741號
KSDV,104,補,741,2015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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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7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聯成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
  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
  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40,847 元,應繳裁
  判費11,3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0,89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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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