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690號
KSDV,104,補,690,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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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90號
原   告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繼善
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律師
      陳子操律師
      李倬銘律師
原告與被告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9,891,2
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3,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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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正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