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689號
原 告 郭歐秋梅
原 告 世芳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貞
訴訟代理人 蕭郁恬
原告與被告孫坤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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